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原发表日期:2024-07-10

原发表日期:2024-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下称协会)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义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另设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行业活动,包括发展大会、研讨会、论坛、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本协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本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发展会员,扩大队伍。
(六)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电子和纸质资料等。
(七)经协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开展标准制修订及认证工作。协助政府指导行业发展。
(八)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诉求。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或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联名推荐,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经费来源。
3.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规定筹备组建,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协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后,由该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有关情况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机构: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协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费用由该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业务活动,需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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